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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霍山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与安徽泰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安徽泰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304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泰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霍山县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与被执行人安徽泰通铸造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我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承华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礼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