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7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益才与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益才,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7873号申请执行人张益才,男。被执行人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3。法定代表人魏丽柱,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9326号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应负担的案款本金人民币六十万零六千七百九十二元四角六分及利息十三万零六百七十元五角七分,并加倍支付上述案款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九千零九十二元,执行费九千八百二十四元一角五分及保全费三千二百一十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福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