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星英与朱秀英、任国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星英,朱秀英,任国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853号原告王星英,女,汉族,1947年9月20日出生,不识字,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朱秀英,女,汉族,1950年4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任国学,男,汉族,1947年6月19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王星英诉被告朱秀英、任国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星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星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星英负担。审判员 王惠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长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