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阁林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661号原告:阁林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NILSSTEFANBJORK,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一,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机械工业园。在本院审理原告阁林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确认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纠纷处理方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阁林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古德纳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阁林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潘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