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13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金保国诉陈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139号被执行人陈栋。金保国诉陈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案件受理费274.5元由陈栋自愿负担。陈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将该案件受理费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栋的银行存款324.5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