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玉英诉王玉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英,王玉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00194号申请人王玉英,女,40岁,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王玉峰,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2014年4月19日、4月23日被申请人分别两次向申请人借款55.598万元,并约定月利息2%,被申请人截止2015年累计归还借款7.15万元,尚欠本金48.448万元利息19.29524万元。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7.74324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玉峰银行存款67.74324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东平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呼房权证玉泉区字第*****号房屋的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