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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黄培林与四川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培林,四川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4461号原告黄培林。委托代理人龙世莲,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建安中路136号东阳国际酒店三楼。法定代表人周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培林与被告四川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培林撤回对被告四川省东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培林承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杨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龚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