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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曹旭平与恒沣鸿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旭平,恒沣鸿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曹旭平,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招远市被执行人恒沣鸿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宋执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旭平与被执行人恒沣鸿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曹旭平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仲裁委员会(2015)济仲裁字第0856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吉建春审 判 员  隋登科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