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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裁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巩克、徐如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徐如,巩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裁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韩西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如,女。被执行人巩克,男。申请执行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西安尚雅食品有限公司、巩克、徐如借款纠纷一案,(2014)陕证执字第13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5147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巩克名下分别位于西安市高新五路16号和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的两套房产查封,并于2015年8月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下落,评估报告需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申请执行人方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字第003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公告期满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我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