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催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江苏梁燃商贸有限公司、于法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梁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催字第13号申请人江苏梁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梁寨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于法宏,经理。申请人江苏梁燃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苏梁燃商贸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2000051/2256350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平鲁岳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7月1日,到期日为2016年1月1日。付款行邹平浦发村镇银行,申请人为持票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梁燃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梁燃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峥嵘审 判 员 袁翠霞人民陪审员 徐 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青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