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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1308号原告张某某,1984年6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护士,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方磊,黑龙江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1983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焦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张某某与何某某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2月21日生育一女何承真。婚前2012年7月,何某某购买了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河教育小区808栋5单元6层1室房产一处,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居住,购房首付款张某某支付了4万元。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房屋贷款,至起诉离婚之日止,共计还贷款42369元整。婚前张某某出资购买了床、衣柜、电视、冰箱、电脑、书柜、餐桌,洗衣机等物,婚后双方共存款208000元,何某某用该款在龙江银行购买了理财产品。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感情破裂,何某某婚后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张某某与何某某离婚;二、判令婚生女何承真由张某某抚养,何某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三、判令张某某婚前购买的床、衣柜、电视、冰箱、电脑、书柜、餐桌,洗衣机归张某某所有;四、判令何某某返还张某某购房首付款4万元,并返还张某某婚后还贷部分42369元,合计82369元;五、判令何某某给付张某某夫妻共同存款208000元的一半,即104000元;六、案件受理费由何某某负担。被告何某某未答辩。本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张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结婚证,拟证明张某某与何某某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证据二、出生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张某某与何某某婚后生于2014年2月21日生育一女何承真。证据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哈尔滨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拟证明:何某某婚前贷款购买房产一处,房屋总价款64万,其中何某某贷款38.7万元。证据四、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何某某贷款购买房产时,首付款中张某某支付了4万元,该款项属于何某某婚前向张某某的借款,何某某应予返还,同时证明床、衣柜、电视、冰箱、电脑、书柜、餐桌等物是张某某出资购买的。证据五、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柜台还款确认书复印件,拟证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何某某共还贷款84738元,其中一半属于张某某,何某某应予以返还。证据六、张某某的工资卡、信用卡银行流水单,拟证明:张某某名下现无存款。证据七、何某某出具的悔过书,拟证明:双方共有存款208000元。何某某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张某某举示的证据一,能证明张某某与何某某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某举示的证据二,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议,能证明双方于2014年2月21日生育一女何承真的事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某举示的证据三、证据四、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因张某某申请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故上述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与何某某于2012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2月21日婚生一女何承真。本院认为:张某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何某某离婚,但是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某与何某某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对张某某要求与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张某某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焦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