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新阶与鲁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阶,鲁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阶。被执行人鲁挺。张新阶与鲁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嘉鱼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鲁挺支付所欠装修款1.6万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且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39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阁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施亚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