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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满军与杨发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满军,杨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432号申请人杨满军申请人杨发义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了二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东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二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经枣阳市琚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发义承担购买农用生产资料的交通费、差旅费、生活费等费用2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肖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