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宾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XX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XX,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现服刑期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XX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现于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书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