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诸执字第27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岳召礼、刘焕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岳召礼,刘焕梅,王福臣,姜光秀,张金强,李光玲,李光斌,庄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7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被执行人岳召礼。被执行人刘焕梅。被执行人王福臣。被执行人姜光秀。被执行人张金强。被执行人李光玲。被执行人李光斌。被执行人庄克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岳召礼、刘焕梅、王福臣、姜光秀、张金强、李光玲、李光斌、庄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诸贾商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执行员 徐金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