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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申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许建等与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许建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许建,胡卫,邢黎辉,胡迎春,陆春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申字第00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瑞兴路199号。法定代表人许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许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邢黎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胡迎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陆春健。再审申请人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许建因与被申请人胡卫、邢黎辉、胡迎春、陆春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山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先后于2015年10月15日、21日以法院专递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传票,通知当事人应于2015年11月2日9时30分到庭接受询问。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许建已于2015年10月22日10时38分签收传票,但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许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江苏紫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许建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吴汉军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思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