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沈阳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宇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宇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3465号原告:沈阳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新宁街5-1号521室。法定代表人:张金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龙,该公司员工。被告:潘宇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宇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靳志宇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沈阳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沈阳铭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郭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