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哈尔滨汇丰精密轴承设备厂与哈尔滨金杯汽车商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汇丰精密轴承设备厂,哈尔滨金杯汽车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10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汇丰精密轴承设备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莫力街满族村靠河屯。法定代表人张云江,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杯汽车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华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杨立伟,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汇丰精密轴承设备厂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杯汽车商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汇丰精密轴承设备厂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给付赔偿款24400元、车检费6880.2元、鉴定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7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平审判员 李 涛审判员 陈德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婉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