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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1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泰昱(厦门)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昱(厦门)光学有限公司,厦门奇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121-1号申请执行人泰昱(厦门)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婷,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厦门奇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毅。申请执行人泰昱(厦门)光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奇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已经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将本案报送该院参与分配。此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代理审判员  方 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朝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