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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任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任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43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朝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任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朝阳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党白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