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春平与任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平,任朝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43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平,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朝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任朝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朝阳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党白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