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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支行与李安枝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支行,李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8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王慧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安枝,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安枝信用卡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安枝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安枝给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款430876.27元及利息23742.2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67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安枝长年在外,具体地址不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安枝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