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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4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远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271号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200房间。法定代表人胡衡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世纪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29号维亚大厦912-913室。法定代表人杨梅,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纪远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昆仑联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人民陪审员  冯凤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曾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