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严玉娟与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玉娟,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杭州力保捷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713号原告:严玉娟。委托代理人:林洪春,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冠桦。被告: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回龙庙*弄**号***室。法定代表人:何涧。被告:杭州力保捷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号武林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何涧。原告严玉娟诉被告吕冠桦、凯健汇银基金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健基金公司)、杭州力保捷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保捷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严玉娟起诉称:2014年10月8日,原告严玉娟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吕冠桦、第三方凯健基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及受让合同》,约定吕冠桦将其持有的森禾集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进行分割式转让给严玉娟,严玉娟在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10月7日以310000元的价格受让转让标的债权。该合同实质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10000元,借款年利率19%,按月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凯健基金公司在该合同中承诺作为并存的债务人承担本金及利息。同日,力保捷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对前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期限届满,三被告未归还本金及剩余利息。故请求判令:1、吕冠桦、凯健基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10000元;2、吕冠桦、凯健基金公司支付利息19632元(自2015年6月8日暂计至2015年10月7日,此后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9%另计);3、本案诉讼费由吕冠桦、凯健基金公司承担;4、力保捷公司对吕冠桦、凯健基金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吕冠桦系凯健基金公司及力保捷公司的股东,也系杭州凯健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吕冠桦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何涧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部门审查起诉,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系涉嫌经济犯罪,依据相关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应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玉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