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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起兵、周振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起兵,周振仁,李寿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423号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佩佩,系公司王岗支行行长。被告:王起兵,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周振仁,男,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寿标,男,197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起兵、周振仁、李寿标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孝保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人民陪审员  林永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蔡庆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