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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8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鸿丹与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上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鸿丹,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上沙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8360号原告:林鸿丹,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林长明,男,195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上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林鸿丹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上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鸿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林鸿丹承担。审判员  王彦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