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商初字第028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2858号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北路东盛综合楼408室。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公司职员。被告刘志。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鸿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姚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