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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姚连祥与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连祥,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姚连祥。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原告姚连祥与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双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连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连祥诉称,2012年,原告为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村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并约定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付款。此后,原告为被告进行了健身场地、村内道路、村委会办公用房及围墙等工程建设施工。后经双方核算,原告工程款共计为899276.20元。现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及时付款,至今仅仅支付了原告250000元的工程款,其余款项迟迟未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649276.20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姚连祥自己组建了一个建筑队。2012年,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时任书记符祥松及村主任董志成找到原告,让原告给村里修路、挖泄水沟、修建健身场地、垃圾池、建设村委会办公用房、围墙及植树等部分绿化工程。完工后,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单进行核算,原告的工程款实际共计应为899342.18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陆续给付原告工程款250000元,剩余649342.18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时任村书记符祥松、村主任董志成、村支部委员李国祥、村会计张高明为原告出具的工程结算单15张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虽未出庭应诉和答辩,但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姚连祥工程款649342.1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维护;但原告自愿主张工程款649276.2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原告要求支付欠款利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履行义务的期限,双方也没有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姚连祥工程款649276.2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3.50元,由被告三河市黄土庄镇大唐迴村村民委员会全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双领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若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