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叶建芬与深圳市创兴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建芬,深圳市创兴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深圳蛇口油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54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建芬。委托代理人赖秀兰,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建雄,广东瀚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兴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亚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冬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谌秋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深圳蛇口油库。代表人陈少培,油库主任。委托代理人毛冬梅,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谌秋林,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建芬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兴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兴业公司)、第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东深圳蛇口油库(以下简称中石化蛇口油库)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与创兴业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的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而与叶建芬签订《上岗合同》的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仓储分公司,但各方当事人均确认创兴业公司实际将叶建芬派遣至中石化蛇口油库工作,因此,本案属于劳务派遣纠纷,创兴业公司和中石化蛇口油库作为用人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创兴业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与叶建芬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本院认为,第一,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排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也未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排除在该条所规定的应当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应当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应为两年,并不能由此推断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会产生即使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均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只能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悖论,明显与立法本意不符。第三,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灵活性是针对用工单位而言的,并非针对劳务派遣单位。对于用工单位,其可以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从而解决其灵活用工的需求;但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其仍应当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符合法定条件的被派遣劳动者建立长期性的劳动关系,从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稳定,这也与我国劳动立法促进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相符。第四,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适用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有利于防止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规避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特别针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设置最短期限要求的规定相吻合。综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叶建芬在创兴业公司连续工作已超过十年,且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双方已经签订了三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同时,在双方之间最后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叶建芬也已经于2014年8月23日向创兴业公司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此时,创兴业公司依法应当与叶建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创兴业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2014年9月22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创兴业公司依法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叶建芬请求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2380.64元未超过法定标准,视为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准许。创兴业公司应当按照叶建芬请求的数额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叶建芬并未针对中石化蛇口油库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提出起诉和上诉,故中石化蛇口油库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叶建芬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处理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深圳市创兴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叶建芬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32380.64元;三、驳回被上诉人深圳市创兴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创兴业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彭 建 钦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上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