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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与董晓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董晓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346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东段北侧。负责人陈国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四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董晓旺,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诉被告董晓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郑市分公司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减、缓、免或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伟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