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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二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泾县正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王小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正沅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小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二初字第00579号原告:泾县正沅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邦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国华,安徽胡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泾县正沅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泾县正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小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泾县正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王小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泾县正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小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减半收取为29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泾县正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俊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