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7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兴巍与叶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巍,叶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614号原告李兴巍,男,汉族,果农,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被告叶军,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巍与被告叶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巍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巍撤回起诉。案件爱理费2120元,由原告李兴巍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