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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7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兴巍与叶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巍,叶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7614号原告李兴巍,男,汉族,果农,住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被告叶军,男,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巍与被告叶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巍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巍撤回起诉。案件爱理费2120元,由原告李兴巍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飞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