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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春秀与周后斌、周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秀,周后斌,周维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083-1号原告杨春秀,女,汉族,居民。被告周后斌,男,汉族,居民。被告周维福,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秀与被告周后斌、周维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名下1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二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树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廉玉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