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阜民一终字第015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石松与颍上县盈鑫商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颍上县盈鑫商行,石松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15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颍上县盈鑫商行。经营者姓名:杜勇。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松。委托代理人:陈新科,安徽省颍上县盛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颍上县盈鑫商行与石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颍上县盈鑫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颍上县盈鑫商行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颍上县盈鑫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刘    媛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婉璐(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