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川民初字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曲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曲振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1500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悦来大街北段66号,组织机构代码:12993369-6。法定代表人李良君,男,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莹,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该联社干部,现住桦川县。被告曲振海,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曲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树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