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少民北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少民北初字第0000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被告孙某某,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建全审 判 员 张海滨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高小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