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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执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郁宋苏与孙利美、刘天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宋苏,孙利美,刘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1606号申请执行人:郁宋苏。被执行人:孙利美。被执行人:刘天兵。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郁宋苏与被执行人孙利美、刘天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玉刚执行员  庄会彬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