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杨安富追偿权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安富,宜宾市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20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安富,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宜宾市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赵场街道古叙村养土坝**号。组织机构代码:62127610-6。法定代表人刁银敏,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杨安富因与被申请人宜宾市卉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安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爱川代理审判员 温晓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鄢子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