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执指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济南新科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新科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执指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新科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6号西楼201-1室。法定代表人刘泰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昆明,该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温州工业园宝石街路南西首。法定代表人赵玉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南新科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4)济仲裁字第0155号裁决书立案的(2015)潍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新科宇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悦宾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昌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怀国审判员 王少燕审判员 韩崇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