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孙国林与王永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林,王永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84号申请人:孙国林,男,1959年11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红旗镇曙光村。被执行人:王永双,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延后送达。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5)新执字第384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 吴 盛执行员 :付长明执行员 :杜俊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