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朱连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连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临商初字第971号原告: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法定代表人:贾广军。被告:朱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连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5元,由原告东营市德鑫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宁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