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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05-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合众创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2015立民催211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众创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立民催字第205-213号申请人:合众创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倪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雷霞,该司员工。申请人合众创展股份有限公司遗失由其开出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海月路支行转账支票玖张,开户帐号均为13×××92,票据号码依次为13×××58、13×××60、13×××63、13×××68、13×××69、13×××70、13×××72、17×××77、17×××83,票面金额依次为1560000元、1560000元、2100000元、1640000元、837370.22元、1062332.01元、2760000元、560000元、570000元,开票日期均为2015年11月15日,收款人依次为李永国、赖朝阳、刘雪刚、张世牛、张世牛、刘雪刚、李国强、吴娱、万城,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合众创展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九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900元,由申请人合众创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燕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