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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执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德钟、练志英、朱银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德钟,练志英,朱银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执字第767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负责人苏绍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金兴,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月平,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秦德钟,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练志英,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朱银锐,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德钟、练志英、朱银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秦德钟应偿还借款本金45101.88元及从2015年1月21日起的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支付受理费573.69元,被执行人练志英、朱银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上述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2月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伍钜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