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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勤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223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姜国虎。委托代理人曲宏岩。被执行人张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勤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勤应履行自行拆除在金沟屯镇滦河尚村非法占用的1204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其中84平方米的土地恢复原状,并缴纳罚款36.126万元的义务。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勤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滦执字第122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曹树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