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9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朱风尘与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风尘,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937-2号申请执行人:朱风尘,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为县泥汊镇金斗行政村马村自然村002号。被执行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徐州大道北。组织机构代码69255204-0。法定代表人:鹿守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5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4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苏金彭车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庆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红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