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执字第007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严俊康、严俊方、严俊松、郑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严俊松,严俊康,郑泽梅,严俊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00726-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法定代表人李涛,行长。被执行人严俊松,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严俊康,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郑泽梅,女,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严俊方,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严俊康、严俊方、严俊松、郑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严俊康、严俊方、严俊松、郑泽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2771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义务,其财产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依据法院生效裁判:(2014)汇民初字第15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严俊康、严俊方、严俊松、郑泽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张元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欣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