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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加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宋海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建群,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加文,男,生于1972年9月11日,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加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郡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