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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树芬诉被告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芬,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1669号原告赵树芬,女,64岁。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并社。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芬诉被告河南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芬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树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树芬负担。审 判 长  杨绿水人民陪审员  王秀亭人民陪审员  蒲景枝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罗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