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寿执字第9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永章、彭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侯永章,彭国华,彭有春,孙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寿执字第946-2号申请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永章。被执行人:彭国华。被执行人:彭有春。被执行人:孙永福。本院在执行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侯永章、彭国华、彭有春、孙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的(2005)寿胡民二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永章、彭国华、彭有春、孙永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寿胡民二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东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小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