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附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凤、张天、张月、张又与张田刑事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刑附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女,彝族。申请执行人张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月,女,彝族。申请执行人张双,女,彝族。被执行人张田,男,彝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昆刑一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救助后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附民执字第10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今颖审判员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