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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山西经济日报驻临汾记者站与冯鹏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经济日报驻临汾记者站,武林,冯鹏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12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经济日报驻临汾记者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林,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鹏辉,男。上诉人山西经济日报驻临汾记者站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西经济日报驻临汾记者站的负责人靳淑琴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武林、被上诉人冯鹏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2308号民事判决;发回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 琼审判员 姚应宝审判员 牛凌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奇发还意见尧都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山西经济日报驻临汾记者站与被上诉人武林、冯鹏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裁定将该案发回你院重审,并提出如下意见供你院重审时参考:一、本案所涉买卖协议中的车辆为国有资产,该买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上诉人山西经济日报驻临汾记者站负责人靳淑琴的丈夫周俊龙是否有权处分该车?车辆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协议中购车方为武林,车辆现登记在冯鹏辉名下,重审时应查清车辆转让实际情况和该车现状。二、如果买卖协议无效,上诉人山西经济日报驻临汾记者站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如果判决返还车辆,应同时判令上诉人山西经济日报驻临汾记者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重审时应尽可能传唤武林、冯鹏辉到庭,以便查清事实,公正合理判处,也可以多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解决好纠纷。(仅限内部指导用)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百度搜索“”